一、案例库简介
《广告法规与伦理》是文化创意与管理学院广告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,是培养学生价值导向、确立社会主义广告法制观与伦理观的关键课程。针对广告学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“又红又专”的人才培养要求,课程团队创建了“一体两翼、以案析理、行稳致远”的教学模式。
(1)明确“一体两翼”教学目标,解决广告业传播价值导向的问题。
“一体”指人才培养主体——未来的高素质应用型传媒人才;“两翼”指课程的两大组成部分——“坚持社会主义广告法制观”和“恪守社会主义广告伦理观”,它们是助力人才培养的两大推进器。与之相对应,我们挖掘出课程思政元素如家国情怀、使命担当、依法治国、德法兼修等,以此实现课程思政点与核心知识点的“全维度”交融。
(2)确立“以案析理”教学方法,解决法规伦理价值与趣味的问题。
课程负责人结合26年传媒业界经验,就2015年新《广告法》实施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局,每年公布的广告法规与伦理方面的上千个案例,精选出上百个典型案例,以“案例+解读+释义”方式,激发学生的求知兴趣与动力,实现了课程的价值与趣味融合共促。
(3)实现“行稳致远”教学成效,解决广告业人才职业规范的问题。
《左传》有言:慎始而敬终,行稳以致远。广告学子们从业之时,要秉持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“广大青年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、积极传播者、模范践行者”,心怀敬畏,知行合一,步履坚实,行稳致远。
基于上述教学模式的运行,课程团队持续采集广告法规与伦理案例素材,选择具有导向功能的典型案例,进行描述、提炼、制作,供学生分析和模拟使用,逐步构建形成了“广告法规与伦理案例库”。
二、案例库负责教师
课程负责人张向东,教授,高级编辑,文化创意与设计研究中心副主任,校学术委员,山西省第八届督学,入选山西省宣传文化系统“四个一批”人才,山西省“三晋英才”支持计划拨尖骨干人才。
课程专任教师任倩,讲师,博士。任职于山西传媒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。在广告学专业教授课程《广告法规与伦理》《品牌传播》《字体设计》等。
三、分类名称
(1)涉导向问题违法广告:指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9条11款规定,可进一步细分,如国旗国歌国徽、国家机关形象、绝对化用语、国家尊严或利益、泄露国家秘密、妨碍社会安定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、泄露个人隐私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。
(2)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:指广告中涉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,即《广告法》第10条规定。
(3)涉及残疾人的广告:指广告中涉及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,即《广告法》第10条规定。
(4)涉及行政许可与引证内容的广告:指涉及行政许可、引证内容的管理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11条规定。
(5)涉及专利的广告:指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12条规定。
(6)贬低竞争对手的广告:指广告中禁止贬低竞争对手的管理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13条规定。
(7)大众新闻传播媒介广告违法:指针对大众新闻传播媒介广告的管理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14条、第19条规定。
(8)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:指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发布有关内容的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16条规定。
(9)食品及保健食品广告:指针对食品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17条、第18条、第20条规定。
(10)农牧业商品广告:指农牧业商品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21条规定。
(11)烟草广告:指烟草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22条规定。
(12)酒类广告:指酒类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23条规定。
(13)教育、培训广告:指教育、培训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24条规定。
(14)招商等投资广告:指招商等投资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。
(15)房地产广告动:指房地产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26条规定。
(16)植物种苗及种养殖广告:指动植物种苗及种养殖广告广告管理的特别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27条规定。
(17)虚假广告:指针对广告中不真实合法、涉及虚假广告的管理规定,即《广告法》第3条、第4条、第8条及第28条规定。
(18)广告行为规范:指在广告行为方面的违法案例,即《广告法》第三章第29条至第45条的规定。
(19)广告监督管理:指在广告监督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例,即《广告法》第四章第46条至第54条的规定。
(20)其它:不易归类的违法案例。